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本金182012.54元、利息3306.33元、本金罚息496.99元、利息复利57.45元,合计185873.31元(以上截至2020年9月15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物发现2995CC越野车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陕AXXX**,发动机号为17071520215306PS,车架号为SALRA2BVXHA032056)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5元,减半后收取1014.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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