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借款(信用卡消费)本金8659.39元,利息1126.96元,费用1388.3元,共计本息11174.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先由原告垫付,待本案执行时一并清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