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英太克锡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 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居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恒流特种除尘电源设备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3民初8631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居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价款641788.75元; 三、驳回江苏永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东居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13元,由永纪公司负担1332元,居峰公司负担1198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66元,由居峰公司负担6088元,永纪公司负担32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626元,由居峰公司负担10807元,永纪公司负担58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