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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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29076.25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保险费14097.62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为93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