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 南通市崇川区隆江药房 云南三九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三九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丽**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隆江药房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1790551号“999”、第4777496号“999三九医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云南三九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丽**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三、被告南通市崇川区隆江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四、被告云南三九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丽**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30000元; 五、驳回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云南三九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丽**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830元,由南通市崇川区隆江药房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