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玉润陶瓷有限公司已付至本院1106029元中领回投资52万元,原告(反诉被告)刘认喜领回投资260468元,原告(反诉被告)况小蠢领回投资32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况小蠢工资205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况小蠢合伙利润249931.75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刘认喜利润186990.73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刘认喜从玉润陶瓷有限公司已付至本院1106029元中领取合伙利润5561元。”

补正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玉润陶瓷有限公司已付至本院1106029元中领回投资52万元,原告(反诉被告)刘认喜领回投资260468元,原告(反诉被告)况小蠢领回投资32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况小蠢工资205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况小蠢合伙利润249931.75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刘认喜利润186990.73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刘认喜从玉润陶瓷有限公司已付至本院1106029元中领取合伙利润5561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况小蠢、刘认喜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胡国华其他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章和国

人民陪审员  李正平

人民陪审员  乐淑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文君

书记员胡玮欣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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