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诉原告潘本涛、反诉原告李**立即停止对座落在宁都县富垱塘3号C栋5单元物权的侵害。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潘本涛的其余之诉。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的其余反诉之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本涛负担,反诉费5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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