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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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错误执行赔偿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定书 (2020)最高法委赔监189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互助东路**。 法定代表人:杭旭,院长。 申诉人***、***因申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9)青委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期间,申诉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诉的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申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诉人***、***撤回申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