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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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云峰木船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云峰木船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上款偿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江苏云峰木船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