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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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56500元及截止2020年10月20日利息为440008.30元,并偿还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1256500元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案件受理费100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