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8000元并承担利息,截止2020年9月11日利息为98025元,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被告***、***、***、贾建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