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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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蓝马肥业有限公司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3000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利息按月息9.26‰计算,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3.89‰计算,自2019年6月22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山西蓝马肥业有限公司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9元,减半收取7945元,由被告***、***、山西蓝马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