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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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舒兰市圣翼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丰满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舒兰市嘉硕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吉林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669,555.62元; 2舒兰市嘉硕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吉林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利息损失(以1,669,555.6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3舒兰市嘉硕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吉林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32,625元; 4舒兰市圣翼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吉林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舒兰市嘉硕饲料有限公司抵押设备的变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吉林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抵押房屋的变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吉林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舒兰市嘉硕饲料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8舒兰市圣翼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舒兰市嘉硕饲料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9驳回吉林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3元,由舒兰市嘉硕饲料有限公司、舒兰市圣翼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