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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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一笔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一笔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2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