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欠款本金18909.28元、分期手续费314.67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7月3日,利息为4149.71元、违约金9489.41元;自2020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之和,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150元,被告***负担660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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