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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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院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对被告新兴县东成镇扶桂村郡社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享有同等分配权。 被告新兴县东成镇扶桂村郡社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承包地征收补偿款81000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