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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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10月12日的透支款本金112497元,利息4178.54元、违约金1944.49元、其他费用3332.91元,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收费标准》约定计算,上述息费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2.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