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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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从2002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0元、诉讼保全费2650元,合计10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214元,被告***负担4126元。鉴定费9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