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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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58930.15元及利息(以68930.1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止;以58930.1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