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豫区来龙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2096及利息(以750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3日止;以720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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