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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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2096及利息(以750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3日止;以720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