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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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盛兴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3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3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2.6万元(98.5万元+39.4万元+14.7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98.5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10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5%,本金39.4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10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本金14.7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2%,均计算到借款偿还之日止); 四、漯河盛兴典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中的借款本金98.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8.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20元,由***、漯河盛兴典当有限公司负担9274元,由***负担14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交18534元,由***负担;***预交4242元,由***负担4176元,由***负担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