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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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1625执2010号 李广义: 你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625刑初4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履行(2020)豫1625刑初44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78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瑞朋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