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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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青县分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青县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6291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6629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00元,由原告南通二建承担19400元,被告银泰公司承担3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