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正方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涿州市天宇路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国枫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399569.12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就案涉工程依法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金,可予以冲减。

二、驳回原告江苏国枫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69元,鉴定费20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369元,由原告负担80000元,被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7436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加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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