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寿县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寿县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98.78元及利息1493.84元,本息合计101392.62元,从2018年11月6日起的利息,以99898.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4‰计算至本清息止; 二、安徽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安徽寿县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