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24,266.02元,截止至2020年8月10日的利息2,717.05元、复利157.55元,共计27,140.62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复利计算方法给付2020年8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和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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