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富泰通信有限公司
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8)黔2701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都匀市人民法院(2018)黔2701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都匀市文成建筑材料租赁站建筑材料租金418255.65元、其他费用32436.39元、违约金12776元、律师代理费154332元,并自2018年4月1日起,按日租金808.23元/天计付租金至归还租赁物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都匀市文成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34元,由上诉人都匀市文成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993元。由上诉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7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8139元,由其自行承担;上诉人都匀市文成建筑材料租赁站预交6373元,由上诉人都匀市文成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4703元,上诉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6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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