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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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川T1××××号重型罐式货车的停运损失13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计2239元,由原告***负担239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