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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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10月9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欠付租金275260元、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216840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4月9日为43107.64元,此后以4921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从2019年4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4元,减半收取5812元,由原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负担1836元,由被告***负担3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