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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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元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四川同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25日为761065.86元;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扣除原告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已经分得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广元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四川同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若被告广元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成都博阿食品有限公司、四川海美佳食品有限公司、四川海科贸易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广元海诺食品有限公司、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同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广元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博阿食品有限公司、四川海美佳食品有限公司、四川海科贸易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广元海诺食品有限公司、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