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龙湫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人民币9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4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00元,由被告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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