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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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交通费中的104000元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中的10000元,共计120000元; 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交通费共计87748.8元的30%,计款26324.64元; 3、被告***不再赔偿原告。 上述给付款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被告***负担13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负担263元,原告***负担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