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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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还48,839.2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从2014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8,839.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3,474.61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