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 湖北德润锂电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德润锂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湖北德润锂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偿付所欠利息(分段计算:1.截至2016年11月10日,所欠利息为1,213,866.67元;2.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24%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累计之和扣减被告湖北德润锂电池有限公司所付1,505,000元); 三、被告湖北德润锂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25,000元; 四、如被告湖北德润锂电池有限公司逾期偿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湖北德润锂电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十里办事处十里社区17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广水市房房权证十里字第**、积为3,703.55平方米、土土地证号为广水国用(2013)第021001067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广水市房他证十里字第××号]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的50%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767元,公告费310元,共计164,077元,由原告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负担82,792元,被告湖北德润锂电池有限公司负担81,285元。因原告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已将此款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湖北德润锂电池有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