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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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巴图借款本金12000元; 二、被告王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巴图逾期利息545.42元(10000元×年利率3.85%÷12个月×17个月,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王巴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王巴图负担6元,由被告王树明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