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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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衡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在本判决之日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6号、7号、16号、17号楼建筑工程款***元,并以***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原告自2017年2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被告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及利息。 三、被告衡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欠付的原告***、***、***的工程款***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33元,由被告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