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12日签订的《建材机具租赁合同》;

二、被告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钢管15008.4米、扣件19778个;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返还,应向原告***承担占用租赁物期间的损失,损失按钢管0.02元/日/米、扣件0.02元/日/个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截止2016年11月4日的租赁费551499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从2016年11月5日至2019年5月5日止的租赁费633808.21元(695.728元×911天);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违约金11029.98元(551499元×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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