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88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50元,被告***承担人民币1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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