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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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辉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南通凯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通凯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邢台辉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14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1月15日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到货款61400元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计667.5元,由被告南通凯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