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十五元(¥150000元),并以十五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2月29日起计付利息至该款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一万元(¥10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4元,已减半收取1757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