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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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鑫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59,26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由被告昆明鑫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1,752,437.91元的范围内,承担支付前款确定的原告***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被告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854.67元,由被告昆明鑫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