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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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合理经济损失179711.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820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842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诉讼费820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负担4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