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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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灵璧县胜利农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灵璧县胜利农机有限公司欠款169000元及利息(以11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起按2020年9月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2020年9月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灵璧县胜利农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灵璧县胜利农机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负担1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