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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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借款本金本金77579.43元,利息及律师费2422.18元,合计80001.61元(2019年12月5日后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1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负担55元,被告***负担180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 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