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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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以43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对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