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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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处理:位于贺州市八步区房屋(门牌号:姑婆山大道××号),产权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需要配合女方办理产权变更,费用由女方支付;位于贺州市八步区房屋产权归女方和两个女儿钱艺敏、钱艺珊共同所有的约定; 被告***应负担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16520元及必要差旅费1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83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39元(原告已预交4019元),由原告***负担3419元,被告***负担4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