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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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2017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19日之间的利息;该2017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19日之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为9240元,本息合计292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