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偿还截至2020年10月12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0939.66元,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10726.15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0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7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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