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返还原告重庆钢铁集团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X号临时商业用房;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钢铁集团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腾退租赁房屋之日止按照864元/月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80元,减半收取计94.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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