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文经国际合作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50000股及孳息归成都文经国际合作公司所有;

二、驳回成都文经国际合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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